1、目的
产品保修卡是中国重汽用户服务中心在质量保修期内进行质量索赔和保修服务的唯一凭证,为维护中国重汽产品的信誉,保证“服务一线通”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所售汽车产品保修卡的发放、补发、焕发。
3、相关部门
重汽销司用户服务中心、销司物流管理部青岛库。
4、职责
(1)重汽销司用户服务中心《产品保修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保修卡》的发放和管理。
(2)销司物流管理部青岛库负责青岛库及青砖厂出库车辆购车日期的修改并及时将修改购车日期的凭证返用户服务中心质量信息室。
(3)重汽销司用户服务中心质量信息室负责产品保修卡的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5、保修卡的发放
(1)发放保修卡前需确认以下内容:
卡车公司开据的产品合格证
物流管理部开据的商品车出库单或商品车交付单
向最终用户发放保修卡时,最终用户需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以便用户服务中心质量信息室依据销售发票日期填写购车日期。
(2)展车实现销售时,分公司提供的内容和向最终用户开据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后,用户服务中心质量信息室方可发放展车保修卡。
6、保修卡的补发
特约经销商、改装厂及最终用户丢失保修卡需补发时,由丢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提供车辆的VIN编码及发动机型号和向最终用户开据的销售哦发票复印件,经重汽销司分管服务的副总经历或用户服务中心经理批准,同时凭重汽销司财务部开据的费用票据,经用户服务中心质量信息室核实后给予补发。补发保修卡的费用为500元/本。
7、保修卡购车日期的修改
凭特约经销商、改装差向最终用户开据的销售发票日期修改并加盖保修卡业务章后方可生效。
8、保修卡的焕发
因库存或改装周期过长超过15个月,确需焕发保修卡时,由特约经销商、改装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整修后出具书面说明及向最终用户开据的销售发片复印件,持原保修卡,经重汽销司分管服务的副总或用户服务中心经理批准,由用户服务中心质量信息室核实后给予焕发,原保修卡同时作废。
9、其它
本规定解释权归重汽销司服务中心质量信息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