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确保出口车辆的售后服务,促进重汽产品国外市场不断开拓,特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用户(或经销商)通过重汽销司营销网络单位,从国内采购到境外施工(或销往国外用户)车辆的售后服务工作。
3、出口车辆的保修规定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具体规定以保修卡为准。
4、售后服务的规定和模式
出口车辆售后服务有两种模式,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在合同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条款中明确采用其中一种。
第一种模式:
合同价格为质量保修用户买断价,即重汽在国内销售价基础上按单车2000元地标准返给用户,用作用户自行承担车辆地维修费用及质量责任,重汽不再承担车辆地质量保修及质量责任。
第二种模式:
a、合同价格为国内销售价,不含境外服务费用。
重汽派人境外服务,用户承担重汽人员往返机票、境外吃住费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人员标准),并付每人每月不少于500美元(不含税)工资。用户负责办理重汽人员出国手续,确保重汽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按用户方员工的相同标准为重汽人员办理境外人员保险及医疗保险。
b、车辆质量保修期和质量索赔按重汽保修卡规定执行。采用海运方式时,质量保修期延长一个月。但车辆在运送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以及存放时间过长或由于存放环境(如海运)而导致地零件老化、油料变质、腐蚀等所需地维修和服务不在质量保修地索赔范围内。
c、用户应根据工程期限、所在国家条件,购车时同时购置总金额为车款5-10%的配件,带至境外以便维护之用,重汽协助提供配件明细。
d、质量保修期内维修用件时,重汽人员先从用户自带备件中使用,重汽及时将同规格配件发运至用户国内公司所在地。当所带配件无法满足维修而急需国内调件时,重汽仅负责将配件运至用户国内公司所在地,由用户负责将其运至境外,质量保修期以内且符合索赔规定的重汽免费供件,质量保修期以外或不在索赔范围之内的零部件,用户款到后,重汽发货。

